黔东南州司法局关于选任州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 告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和州委全面推进依法治州的决策部署,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经州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黔东南州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黔东南州司法局决定在全州范围内选任州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和分布 本次选任州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153名,负责监督各县(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十一种情形的案件。其中,凯里市、麻江县、丹寨县、从江县、榕江县、黎平县、台江县、剑河县、三穗县、天柱县、锦屏县、黄平县、施秉县、镇远县、岑巩县、雷山县各9名,州直部门9名。上述名额分配可视情形做适当调整。 二、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 3.年满二十三周岁;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身体健康; 6.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7.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州行政区域内。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4.人民陪审员; 5.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三、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四、选任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2017年6月12 日至6月18 日接受报名,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方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及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可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经过民主协商,征得被推荐者本人同意,向司法行政机关推荐报名。公民个人可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向司法行政机关自荐报名。原各级人民检察院选任的人民监督员按照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形式进行报名。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1)现场报名。州司法局在局机关设置报名点,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接受现场报名。 地址:贵州省凯里市金山大道黔东南州司法局办公楼(恒大城对面)3楼306办公室。 联系人:杨华 联系电话:18785535017 县(市)现场报名地点为各县(市)司法局。 (2)网络报名。报名者可将报名材料制作成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gzklyh8888@126.com。网络报名者应当及时电话确认。 3.报名材料 报名须提交以下材料: (1)《人民监督员自荐表》或《人民监督员推荐表》一式2份(报名表可在报名现场领取,也可从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qdnzrmjcy下载或黔东南州普法网站http://www.qdnpf.com 下载); (2)近期一寸同底彩色正面证件照(不低于413像素×295像素)3张; (3)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复印件2份; (4)学历证书复印件2份。 (二)资格审查。州司法局对报名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按照1:1.2的比例确定人民监督员候选人。 (三)组织考察。州、县(市)司法局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对人民监督员候选人进行考察。 (四)组织评议。州司法局组织评议,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 (五)社会公示。拟任人选名单在《黔东南日报》、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黔东南州普法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六)公布名单。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州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并颁发证书,当选人民监督员名单通过新闻媒体、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黔东南州普法网站公布。 州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报名工作即日起由州司法局组织开展。 附件 1、黔东南州州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推荐表 附件2、黔东南州州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自荐表
黔东南州司法局 2017年6月12日 附件1 黔东南州州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推荐表 黔东南州州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推荐表
注意事项:1.报名者提交报名表时,应有工作单位或户籍地(居住地)社区(村)的公章证明个人情况属实; 2.资格审查情况、组织考察情况、选任机关意见、社会公示情况由选任机关填写。 附件2 黔东南州州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自荐表 黔东南州州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自荐表
注意事项:1.报名者提交报名表时,应有工作单位或户籍地(居住地)社区(村)的公章证明个人情况属实; 2.资格审查情况、组织考察情况、选任机关意见、社会公示情况由选任机关填写。 |